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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00:00
来源:本站
关于修改《商洛市慈善协会章程》的说明
2020年9月25日
各位代表:
《商洛市慈善协会章程》自2001年7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来,分别于2006年2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2011年4月三届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3月三届五次理事会上做过三次修改,多年的实践表明,《章程》所规定的基本规则和行为准则,符合本会的实际,对保证本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行、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对党和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新要求和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实施以及陆续出台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需要我们从思想上、工作上、制度上相适应。另外,我们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也总结积累了一些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
这次《章程》修改的主要依据:一是《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三是民政部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是我会多年工作的经验总结。在修改过程中,还征求并听取采纳了市民政局的意见。
现将《章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修改补充内容
1、根据《慈善法》总则,第三条本会宗旨修改为:“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帮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稿)》中关于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在总则中增加关于党建工作的内容,即“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根据《慈善法》第10条、第22条规定,将原第五条修改为“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商洛市民政局,本会是经商洛市民政局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对本辖区、各县区慈善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关于第二章任务修改补充内容
将第二章任务修改为业务范围。并增加“坚持立足商洛,面向社会,以慈善帮扶和公益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方针。慈善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慈善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根据《慈善法》第三条、二十三条、三十条、六十一条、八十八条,以及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原第六条到十四条修改整理如下:
第八条 募集款物。筹募、管理慈善资金、物资,建立各类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帮扶。
第九条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助困、优抚;按照捐赠者意愿,开展并实施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救助活动。
第十条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捐赠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
第十一条 公益援助。组织开展和编制策划多领域、多形式、有实效的慈善公益活动,援助活动及项目,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做好春节、“6.1”儿童节、“9.9”重阳节慰问和送关爱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宣传培训。组织各种形式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开展慈善工作交流;编撰慈善书刊、资料,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合作交流。开展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交流合作,参与国内慈善援助活动;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指导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开展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市、县(区)慈善协会组织建设,促进慈善实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本会会员、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会员单位、慈善机构行业化建设,打造“慈善精品项目”;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三、关于第三章会员修改补充内容
1、根据慈善工作实践,将原第三章会员第十四条改为“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2、将原第十六条会员有以下权利第(4)修改为“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增加“(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3、将会员义务由4项增至为7项,新增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慈善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开展慈善宣传”;
四、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修改补充内容
增加了“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的内容。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中,增加了“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审议“监事会报告”的内容,将“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或其它荣誉职务”的职权调整至理事会。
新增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的条款。
明确了“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增加了两项理事会职权,即:聘请荣誉称号、职务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规定了“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增加了协会领导机构的设置和年龄规定,即:“本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不超过两届,年龄界限为70周岁”。
规定了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明确了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审定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
增加了“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本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可列席会长办公会”的条款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其他人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条款。
规定了会长的八项职权:“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关于第五章基金和经费修改补充内容
将第五章基金和经费修改为“经费和资产管理”
经费来源条款从原来的7项,增至11项。新增的4项是“组织募捐的收入”,“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本会存款利息”。
新增了“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的条款。
原第二十七条经费的使用方式中第(2)款,增加会长办公会审定。
新增了“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条款。
新增了“资产管理”条款,内容是“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新增了“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的条款。
六、关于新增“监事会”章节
为了进一步规范协会运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新增加了“监事会”一章,规定了监事会的领导机构、人员组成、权利义务、年龄和履职规范。即“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退休人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监事会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
(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
(2)业务主管单位。
(3)登记管理机关。
(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议题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七、关于附则的修订。
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新增了“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增加了“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的内容。
新增了“协会及各工作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和管理制度”的内容。
《章程》修改补充后,由原来的六章、三十三条,增至七章、五十条,同时对一些文字表述也作了必要修改。
各位代表,《商洛市慈善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