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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00:00
来源:本站
商洛市慈善协会章程
2020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公平、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经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商洛市慈善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市内外的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全市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公益活动,为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第四条 协会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扶贫济困原则。鼓励、帮助、支持和引导困难群众自强自立,解决他们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困难,在扶贫济困、安老扶孤、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救助,其他社会救助形成有效合力。
坚持改革创新原则。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广泛连接社会爱心,共享慈善资源,开放募集渠道,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坚持依法监督原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商洛市民政局。本会是经商洛市民政局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陕西省慈善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对本辖区、各县区慈善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坚持“立足商洛,面向社会,以慈善帮扶和公益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方针。慈善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慈善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第八条 募集款物。筹募、管理慈善资金、物资,建立各类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帮扶。
第九条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助困、优抚;按照捐赠者意愿,开展并实施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救助活动。
第十条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捐赠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款物。
第十一条 公益援助。组织开展和编制策划多领域、多形式、有实效的慈善公益活动、援助活动及项目,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做好春节、“6.1”儿童节、“9.9”重阳节慰问和送关爱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义工)服务激励机制,推动志愿(义工)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宣传培训。组织各种形式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开展慈善工作交流;编撰慈善书刊、资料,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合作交流。开展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交流合作,参与国内慈善援助活动;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指导激励。对本会团体会员开展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市、县(区)慈善协会组织建设,促进慈善实业发展;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表彰本会会员,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会员单位、慈善机构行业化建设,打造“慈善精品项目”;收集和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公益活动;
(三)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新的委托人。
第十九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监督;
(4)取得本会必要的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慈善活动。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开展慈善宣传。
(6)按照本会的宗旨,自觉参与慈善工作。
(7)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以自愿退会,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会员单位代表和常务理事会推荐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
(2)审议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它议案;
(3)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或其它荣誉职务,
(5)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若干人
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不超过两届,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及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
(四)审定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本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根据会议议题,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可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其他人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六)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定本会重要投资实施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因工作需要 调离原单位工作岗位的,或离退休的其他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去。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慈善事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设立“商洛市慈善协会永久基金”,基金在条件许可下可逐步扩大,不动本金只用息。其所有权永远归协会所有。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家、单位和个人,自愿建立各类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名称前应当冠以该社会团体的名称。基金谁设立谁所有,增值部分用于专项救助。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1)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3)兴办各项慈善实业的收入。
(4)在核准范围内开展的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5)组织募捐的收入。
(6)政府购买服务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7)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8)本会存款利息。
(9)会费收入。
(10)按规定从善款中提取的收入。
(11)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群体、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支出。
(5)本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
第三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方式
(1)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项目,直接兴办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救助。
(2)利用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视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定,策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3)对定向捐款,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指定的慈善救助项目。
(4)对捐款1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永久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等收入,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善款中提取3%-5%(最多不超过10%)的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
(1)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3)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坚持慈善组织的非盈利性。协会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不谋求任何个人、个体组织和利益相关者的私利。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退休人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由下列各方推荐的人选组成:
(1)主要捐赠人(或单位)。
(2)业务主管单位。
(3)登记管理机关。
(4)常务理事会推荐的本会会员代表。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议题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和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本会应为监事会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协会及各工作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